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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排查 重点排查十大行业(附全文)

2016-06-29 14: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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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查方式及VOCs排放量核算参考标准

(一)排查方式

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排放系数等排放量核算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储存、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

(二)VOCs排放量核算参考标准

炼油与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依据2015年环保部印发的《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参考计算表格》相关方法核算。

涂料油墨、印刷、船舶、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量依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5号)中《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排污系数指标核算。此外,各地可参考借鉴2016年上海市环保局《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其他企业:VOCs排放量依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排污系数指标,同时参照石化行业计算方法核算。

四、工作任务及时限要求

(一)填写污染源排查表

请各地按要求尽快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组织填写《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表》(附件),在摸底排查工作基础上,建立市级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录,请将排查表和重点企业名单于2016年8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二)制定VOCs总量减排方案

我厅正在抓紧制定全省VOCs治污减排工作方案,请各地在VOCs排放污染源排查基础上,抓紧制定本辖区VOCs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方案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及电话:总量处赵佳,027-87167533。

电子邮箱:hbdaqichu@126.com。

2016年6月2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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