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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10个常见误区

2016-07-01 15:06来源:PPP工作中心作者:李金升关键词:PPPPPP项目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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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九:错误的以单个PPP项目的财政支出没有超过年度预算的10%作为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依据

此种误区,错误连连,具体如下:

第一,不是简单测算单个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而是测算迄今为止该PPP项目本级财政中已经实施的所有PPP项目的比重。当然,如果该PPP项目是本级财政的第一个PPP项目,还无可厚非仅测算此一个即可。但如果本级财政区域内,已经实施了部分PPP项目,则不然。对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不是简单测算某一年度的财政承受没有超过规定的比重,而是要测算在政府承担支付责任的所有年度内,所有实施的PPP项目汇总后,均不会超过规定的比例。

第三,不是年度预算,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又分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的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中,是不能超过每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的10%。对此,需要予以牢记,具体可详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误区之十: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的PPP项目没有纳入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且报批备案

没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肯定不用纳入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因为没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即不能以PPP的模式予以实施。

对于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论证’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另外,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需要取得批准及备案。具体的批准机关及批准权限和备案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规定:“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当然,预算是可以调整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结语

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为任何一个PPP项目所必经的程序。在开展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尤其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的规定,遇到不清楚或者不能够确定的地方,一定要查找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不能想当然的开展相应的工作,否者将严重影响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延伸阅读:

【PPP政策盘点】PPP政策的“冷思考”

原标题: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10个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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