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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加强地下水保护。
严格落实《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禁止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巩固我市地下水禁采区成果,完善地下水监测井。
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实施。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354个加油站油罐防渗池或双层罐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355个加油站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报废矿井应进行回填,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按省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禁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四十)全面治理城乡黑臭水体。
苏州市区城市建成区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工作参照苏州市区城市建成区的治理模式。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口、水体无异味。苏州市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各地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四十一)开展水生态修复。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建设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为目标,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为主,不断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措施,提高自然湿地面积所占的比例,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以太湖、长江、阳澄湖等自然湿地保护为重点,以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为原则,优先在湖滨带、入湖河口等湿地功能关键区域和重要湿地沿线等生态功能特殊区域开展湿地恢复。到2020年,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自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
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贯彻落实江苏省制定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四十二)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排查我市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和控制单元的基本情况,划分优先控制单元、一般控制单元,细化目标设置,实施精细化管理。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优于Ⅲ类等水质良好类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为劣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类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十三)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对水质劣于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的国家和省考核断面,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断面达标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苏州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跨县级市、区交界断面达标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到2020年,各县级市、区水质好于Ⅲ类断面比例逐年提高,劣Ⅴ类断面逐年减少直至消除。
十、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四)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治污责任。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尽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至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
(四十五)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
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省辖市际间互动合作。
(四十六)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四十七)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与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市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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