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6-07-26 10: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监测点位泉州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推进泉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依托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信息统一发布的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全面设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建立区域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水利、水文、海洋渔业、国土、农业、林业、气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和监管需要,在各自重点监管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布设监测(观测)点位,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1.环保部门负责晋江、洛阳江等主要流域、三水厂、北水厂等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山美水库、惠女水库等重要湖泊水库、近岸海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布设大气、水、噪声、土壤、辐射、农村生态环境等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2-9)。

(1)晋江、洛阳江流域及主要支流,共布设33个监测断面。

(2)全市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布设37个监测断面;其中,地市级水源地5个、县级水源地8个、乡镇级水源地24个。

(3)山美水库和惠女水库各设3条监测垂线。

(4)县以上城市主要内河每条布设1个水质监测断面。

(5)近岸海域布设16个监测点位,主要分布在湄洲湾、大港湾、泉州湾、深沪湾和围头湾等主要港湾。

(6)县以上城市建成区按相关规定布设2~3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不少于30座。

(7)县以上城市(城区)定期开展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到2020年,全市城市(城区)声敏感区域设置噪声自动测量点。

(8)全市共布设48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主要包括:土壤环境背景监测点、网格监测点、敏感区域监测点、重点工业企业周边监测点。

(9)全市共布设18个环境辐射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水库、城市地下水、城市公园。

(10)每年开展3个片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2.水利部门负责在农村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水环境和水文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0)。

(1)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

(2)全市重点水功能区(含重点水源保护区)共布设51个水功能区、51个监测断面,其中,国家级27个、省级24个,由泉州水文局、市水利局负责监测。

3.水文部门负责在晋江、洛阳江流域行政交接断面增设水文站点的报批与执行,为流域水质从浓度控制转向通量控制提供依据(点位布设由泉州水文局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4.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在近岸海域、主要海湾、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洋保护区、重点渔业水域以及重点海洋排污区域等重要海洋功能区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海洋水环境质量、自然岸线保有率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1~2-12)。

5.国土部门负责在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质环境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详见附件2-13)。

6.农业部门负责在耕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4)。

7.林业部门负责在草地、林地和森林、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5~2-16)。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内河流域内对部分重点船舶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内河交通运输环境质量评估与监测。(点位布设由市交通运输委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9.气象部门负责在我市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或站点周边)增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所需特定气象要素观测点;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10.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城市(县级以上城区)内河水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态环境监测查看更多>监测点位查看更多>泉州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