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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9 15: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文明防护林工程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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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科技推广与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科技推广和项目的储备工作,积极开展优良品种和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应针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科研和生产推广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工程建设任务的50%。

第三十九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三北防护林工程科技支撑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依托林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实际,加强纵向和横向联系,广泛引进、开发、推广营林生产中的新技术、新成果,把工程设计施工与适用技术推广有机结合,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和建设成效,构建适应工程建设科技发展的技术服务网络体系。

第四十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提高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生产管理技能,组织开展相关业务考察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组织现场观摩、召开立标会和现场会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建设一支业务精通、务实高效的工程管理队伍。

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实行工程建设情况通报和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地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对工程建设期内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任务,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期结束后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工作得力,出色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

(二)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

(四)在政策研究、管理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四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工程建设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拨付县级财政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建设的;

(二)除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没有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或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没有按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

(四)在工程造林中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未建立经营管护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工程建设数据,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规定,挪用、挤占、截留、贪污工程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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