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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2016-08-16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节能改造节能服务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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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各项经济政策,为实现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27.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税收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28.落实《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通过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沈阳供电公司。]

29.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产品应用技术的推广。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粘土类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0.落实合同能源管理、差别电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沈阳供电公司。]

31.围绕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2.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继续编制《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加快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

33.贯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责任部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4.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禁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严格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35.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能评和用地评审制度;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制度,做好规划控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

36.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37.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沈阳水务集团。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8.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宽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渠道,通过本级政府投入、争取上级支持、融资及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9.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开展工业、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行为;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继续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依法关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把好能评、环评关口。[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0.加强能源数据在线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1.组织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及201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环境日、“5˙20”世界计量日等主题宣传日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教育局、团市委、总工会、妇联。配合部门:市文广局,各区、县(市)政府。]

42.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评价考核;制定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表彰方案,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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