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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2016-08-18 13: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农村污水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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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设施设备配套。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编制实施城乡环卫基础设施采购建设计划,原则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成1座以上或改造露天垃圾池为垃圾集中收集点,每5~10户配备一个收集桶,鼓励村民自备垃圾收集容器。2016年底前,除偏远乡镇、海岛外,力争所有乡镇建成1座以上压缩式转运站或购买垃圾压缩运输车直接转运。乡镇负责村庄垃圾收集,每个乡镇配备1辆以上密闭收集车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易产生二次污染的简易填埋设施、焖烧炉等。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及时新、改(扩)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4.清理陈年垃圾。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完成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排查,制定陈年垃圾清理计划,力争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陈年垃圾清理任务。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行洪通道等堆弃的陈年垃圾。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环保厅

5.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以污染治理为主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支持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推进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粪污排放量,确保2020年末全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组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利用秸秆生物转化栽培草腐生菌类。示范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经信委

6.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把农村污水垃圾整治五年行动纳入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统筹推进,省宜居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宜居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作为宜居环境建设行动重要内容,加大推进力度,争取通过五年努力,实现农村污水垃圾基本得到有效治理。

县(市、区)政府是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发改部门负责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相关规划。经信部门负责推进农业生产加工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争取环保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对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生态乡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牵头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小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将村庄污水垃圾处理纳入卫生村镇评比考核内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明办、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二)加快项目实施。各市、县(区)要明确项目业主、细化工作计划,全面启动项目可研、初设、选址等前期工作。省住建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采取“集中协调”“并联审批”等办法,尽可能简化污水垃圾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鼓励以县域或乡镇为单元,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捆绑打包”委托给有实力的专业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环保厅

(三)落实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进一步整合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农业、旅游等部门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相关资金,优先安排给承担省级下达的年度污水垃圾治理任务的村庄。设施建设方面,以设区市、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安排宜居环境建设、流域治理、生态补偿等资金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管理方面,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以及村民共担,省级从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对建设运行管理好的市县予以奖励。发动乡贤通过赞助、冠名等模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采用PPP、政府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旅游局

(四)动员群众参与。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对接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宣传,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村民老人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组织老党员、老干部等开展义务监督,建立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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