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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全文)

2016-08-30 11: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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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机化工行业。

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提高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净化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焚烧及其它适用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化工企业,应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三)表面涂装行业。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装印刷行业。

提高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比例。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对单一组分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时间安排

2016年9月底前,各市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完成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明确VOCs排放企业清单,组织企业填写《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排放重点企业监管名录报送省环保厅。各市组织对已完成的治理项目的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从中筛选技术先进、净化效率高、减排效益好、运行稳定的项目作为试点示范工程。省环保厅对已完成的治理项目进行抽查。

2016年11月底前,各市组织辖区内石化企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和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并将首轮LDAR报告和排查结果报送省环保厅;组织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治理要点要求的企业开展VOCs治理,制定有机化工行业LDAR工作推进计划,并将治理项目清单、完成时限和有机化工行业LDAR工作推进计划报送省环保厅。全省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业全面完成治理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2017年10月底前,各市组织辖区内有机化工企业按计划完成首轮LDAR工作,并将首轮LDAR报告报送所在地市环保局;全省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做好重点行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重点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升VOCs监管水平,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组织企业做好VOCs污染治理信息登记,按年度组织填写《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记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VOCs污染治理档案管理制度。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及时跟踪调度治理任务进展。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严格监督执法。落实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淘汰取缔。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巡查。对经常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对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VOCs治理任务。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市应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加快推进VOCs治理工作。积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各地VOCs治理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做为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重要因素。

(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逐步完善VOCs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加快研究制订VOCs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将VOCs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重点行业实行VOCs减量替代。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系数、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费政策研究,逐步制定并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研究制定各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技术指南,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VOCs污染治理先进技术。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联合开展VOCs排放控制对策和技术政策研究,加强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及低毒、低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对各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及过程管理进行优化。积极组织各类VOCs排放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为VOCs治理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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