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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5——环境资源价格

2016-09-20 15:19来源:环境经济杂志关键词:排污费VOCs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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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015年典型城市超计划用水累加价比较

各地积极上调污水处理费标准弥补运营成本

2015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

首次明确污水处理价格标准。自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可以根据不同水质单独收费,污水处理单位与排污企业可以形成单独的协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并指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

从各地实践来看,逐步上调、差别收费、第三方治理、完善定价机制是污水处理收费的发展趋势,尽管在具体实施方法上各有不同。

例如,2015年4月2日,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和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山西省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

又如,2015年4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启动污水处理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规定根据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基价1.20元/吨、1.56元/吨和1.80元/吨,征收标准分别提高到0.90元/吨、1.17元/吨和1.35元/吨。

再如,2015年4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居民生活用水上调为1.9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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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5——环境资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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