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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费改革有望取得实质性突破
环境保护费改税是我国环境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历经3年多轮密集的准备工作,包括环境税立法多次调研、环境税立法起草和论证说明、制定环境税实施配套方案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于2013年上报国务院。经审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6月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环境税费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费改税有望取得实质性突破。
但要指出,目前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污染排放行为,调控范围过窄,对污染性产品、生态保护以及碳排放等没有予以关注。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立法实际上确立了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实施框架,环境保护税税目设立后短期内不会改变,而从现有的资源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收等因素来看,将生态因素、碳排放因素纳入考虑还存在较大问题,建议初始环境保护税立法框架采取一种系统综合性的框架,可以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于环境税的分类,涵盖4个税目,即污染排放税、碳税、生态保护税和污染产品税。
污染排放税主要是将目前排污费改税,碳税针对排放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征收,生态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矿产资源,污染产品目前考虑包装材料、农药、煤炭产品,未来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此外,目前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以下问题:标准过低,保留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仍采用平均污染治理成本法;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环境税的征收如何协同配合尚未明确规范;未对税收收入使用做出有关规定等。
表8我国环境税相关税种收入变化(单位:亿元)
对电池和涂料产品实施消费税调控
本年度消费税绿色化改革进展主要是对电池和涂料产品实行消费税调控。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这是根据消费税改革的要求,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的首轮扩围行动。
此次对电池、涂料开征消费税,实施了差别税率,鼓励无污染和低污染产品生产,对环保型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同时限制含汞电池、铅酸蓄电池以及溶剂型涂料等高污染的电池和涂料产品的生产。
资源税改革主要集中在对稀土、钨、钼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
表9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是我国较早设立的几个税种之一,于1984年开始征收,旨在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本年度进展主要集中在稀土、钨、钼的资源税改革。
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自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7月出台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
税收绿色化程度总体不断提高
从我国环境相关税种的作用来看,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收入及其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可以大致反映现行税制“绿色化”的程度。
近几年,由于消费税、资源税的政策调整,我国环境相关税收总额及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表8)。2015年,全国车辆购置税收入2793亿元,同比下降3.2%,主要是受10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影响;消费税收入达到10542亿元,同比增长18.4%,主要是提高成品油、卷烟消费税增收效应体现。
上述统计是针对大范围的广义环境相关税收的数据,不能片面地由这些税种收入的变化来直接定论我国税收绿色化水平的高低,只是表明我国税收绿色化水平高,或者“绿色度”在逐年增加。若仅统计狭义环境税收入(环境税、资源税、环境相关消费税),占总税收比例则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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