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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垃圾管理政策完善的新动向

2016-09-26 10:05来源:科学的历程作者:毛达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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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则不然,它的法定角色就是对焚烧厂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环境监管,肯定是合适的监管主体。但从已经披露的垃圾焚烧厂极其糟糕的违法、违规事实以及排放超标的情况看,环保系统的监管职能基本上是缺位的,背后的主要原因显然不是它们没有能力或主观上不愿意履行监管职责,而是其监管权力受到了政府系统内部其他权力的掣肘。尤其当垃圾处理有别于一般的经济或工业活动,带有很强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工程色彩时,地方政府领导或某些更强势行政部门的干预会更严重,环保系统独立实施监管的空间就更小。

对于以上垃圾焚烧环境监管缺位的体制性原因,恐怕需要中央政府做进一步的工作,即明确地方政府该如何确保环保系统在监管垃圾焚烧及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上的独立性,以及获得排除外力干扰的权力。简而言之,只有在解决了究竟“要不要”监管的问题后,才能继续探讨该“怎么”监管的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易新闻)

加强焚烧监管须解决的第二个根本问题是明确监管目标,因为只有目标清楚、正确,才能保证监管活动有的放矢、结果有效。目前常规的垃圾焚烧环境监管内容还比较单薄,只突出了烟气排放,炉渣、飞灰、废水基本处于放任状态。但即便所有污染物都严格依照国标限值排放,仍然不足以达到监管所要求的最终目标,即保证焚烧厂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产生危害。道理很简单,即使焚烧厂达标排放,可能会因为排放总量过大,导致环境容量超载,威胁公共健康安全。而有些持久性的有毒物质甚至在总量排放都很不起眼的情况下,就能污染焚烧厂周边的食物链,进而对人类健康构成损害。

因此,中央政府的相关部委,特别是环保部应该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重新规划垃圾焚烧厂的环境监管体制,大致形成如下三个层次的监管目标,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第一个层次是保证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相应措施包括:开展与焚烧厂污染有关的职业和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对焚烧厂周边种植或养殖的食品,以及大气、土壤和水环境中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控制。第二个层次是保证焚烧厂产生的污染物能连续达标排放,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严厉处罚超标排放和数据造假行为,逼迫厂方足额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强制要求焚烧厂应用“连续采样、周期分析”的监测技术对烟气中的二恶英类污染物进行检测,保证其连续达标排放;明确灰渣、废水的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时恢复只有获得危废许可的单位才能接受和处理焚烧飞灰的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保证日常运营合法、合规,相应措施包括:建立有公信力的公民驻厂监督制度;实时公开焚烧厂运行的各项工况技术指标,包括热灼减率的监测数据。

二、强制分类方案不能缺乏“强制”

垃圾焚烧监管做得再好,也不能说明末端处置技术是解决垃圾围城的根本解决之道,更何况实现种种监管需求本身就有很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现实中,规避垃圾焚烧风险的最佳策略显然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焚烧量,即主要通过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的办法解决垃圾问题。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作出了明确肯定,而且提出了要“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以此作为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的重要一环。

在上述方针政策的要求下,6月20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方案》)。这本来是一件非常值得欣喜的事,但深入一分析,就发现该《方案》远不足以承载它应该达成的目标和使命。

原标题:毛达 | 垃圾管理政策完善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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