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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垃圾管理政策完善的新动向

2016-09-26 10:05来源:科学的历程作者:毛达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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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标题来看,既然是“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就应该以“强制”为基调。但《方案》第一条“基本原则”说的却是“鼓励为主,强制为辅”,显然与主题并不一致。来自广州的环保机构就反映,该市2010年重启的垃圾分类工作也是以“鼓励为主,强制为辅”为原则,但在这样的原则之下各方并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使得广州垃圾分类的事实效果大打折扣。如此实例说明,《方案》基本原则与主题不符,不仅离中央大政方针的要求有距离,而且与客观的实际需求也有背离。

有鉴于此,《方案》应当在坚持“强制”是最重要原则的基础上,给出社会各个部门,如政府、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在垃圾分类事项上该如何履行强制性义务的总体说明。而所谓的强制性,根据中外垃圾分类的种种经验教训,应体现在如下新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中:对于政府,必须要为强制分类立法立规,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建立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硬件设施,同时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建立多方参与的回收基金,以保障分类回收的经济可持续性;对于企业,应根据强制回收目录履行产品废弃后的回收责任,方式可以是自行组织回收,或向回收基金缴费,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回收;对于社会单位、社区和居民,要逐步接受“不分类多缴费”、“不分类不收集”、“不分类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循序渐进的“强制”要求。

《方案》更要明确,强制分类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混合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置量,实现全社会范围内“不分类不投放,分好类必回收”的新常态。目前《方案》仅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项量化目标,较于以往的政策,突破性不大且难以衡量其真正效果。需要正视的是,垃圾分类在我国已被提倡了近20年,也有了近20年的失败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教训就是缺乏中长期的垃圾减量目标。有鉴于此,《方案》应设置焚烧和填埋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这两项指标,并给出未来5-15年全国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如果没有这样的目标,强制分类就没有方向,也不能形成倒逼机制,延续近20年的“假分类、真混合”还会继续。

对于强制分类实施的对象,《方案》只包含了公共机构和企业这样的社会集中源,对居民分散源仅提了鼓励性要求。这样的安排相比现有的垃圾管理法规,没有任何实质性突破,也体现不出“强制”的新意。对于强制分类实施的地域范围,《方案》仅限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列入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中的其他城市的城区部分,明显忽视了及时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方案》应将强制分类制度的对象和范围扩展至社区和居民这个层面,以及方案所列城市下辖的农村地区,并补充符合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条款。

在具体分类方案上,《方案》的强制力度也显欠缺,它规定除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外,各地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分类中选择至少一类进行强制分类。事实上,从最终解决垃圾问题的角度看,可选的三大类垃圾都非常重要,如果连大类粗分都不能推动,恐怕“强制分类”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而且,以现在垃圾问题的严重程度和中央政府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如果把“强制分类”的目标仅仅定在分离出一个大类的垃圾,未免有些太缺乏雄心,实在是跟不上形势发展的步伐。只不过,实际操作完全可以遵循“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原则,分阶段实现大类粗分,这既保持了“强制分类”应有的雄心,也完全解决了《方案》所担忧的一刀切的问题。

三、“十三五”规划须以“十二五”为鉴

《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如果能够获得完善并顺利出台,它能覆盖的垃圾管理体系的环节仍然有限,能转化成有法律和行政约束力的政策也尚需一段时日。相比之下,循例应该制定的“十三五”垃圾处理规划(或管理规划)对未来五年我国生活垃圾管理的全局走向有更重大的指导和规范意义,值得社会各界的重视。

从一般的逻辑出发,下一个五年规划如果要制定得既有进取心,又符合客观实际,必然需要对上一个五年规划有很好的总结,才能扬长避短、承上启下,使新规划得到更好的落实。正因如此,笔者在2015年,即“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与其他关注垃圾问题的专业人士一起,对《“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过一次较为系统的评估,结果发现规划要求与实际落实存在较大的差距。

原标题:毛达 | 垃圾管理政策完善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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