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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全文)

2016-09-30 08: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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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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