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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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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组织制订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负责全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

(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

(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参与海洋污染防治。负责监管全省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环境区域补偿。

(九)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省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二)制定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推进排水许可制度实施,促进再生水利用。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配合省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四)编制城乡供水规划,指导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参与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配合开展水源地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

(五)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建筑工业现代化。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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