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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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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加大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八条 党委和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

第五十九条 省委常委会应将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条 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七章 奖励与问责

第六十一条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应当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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