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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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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金融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信贷。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二)实施绿色信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五十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配合查处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二)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

第五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指导保险经营机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第五章 法院和检察院职责

第五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化、专业化审判。依法办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加强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及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给予配合。

(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省政府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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