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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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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任:

(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以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责任: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负责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统计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问责调查。

(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百姓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部门责任:

(一)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三)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任:

(一)负责省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开展海洋浒苔暴发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活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负责省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水产生态养殖。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和水生生物湿地。加强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三)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渔业养殖污染防治。代表政府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推进省级机关各部门落实绿色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加大机关节能环保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绿色机关”建设。

第四十四条 民防部门责任:

负责核事故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 法制部门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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