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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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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六条 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部门责任:

(一)负责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二)组织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推进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协调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协助做好太湖流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查处工作。

(三)拟定太湖水环境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对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制订太湖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太湖治理科研计划。

(四)参与制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标准和政策,以及省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参与审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提出年度专项审计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物价部门责任:

(一)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积极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二)负责价格管理与监督,对排污费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控,指导、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第四十八条 海关管理部门责任:

对全省入境的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外来有害物种,以及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限制或禁止出口货物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地震部门责任:

(一)在编制地震防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二)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加强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检验。

第五十一条 气象部门责任:

(一)负责全省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和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部门责任:

负责所辖水域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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