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权威】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 你想问的都在这儿

2016-10-27 08:42来源:新华社关键词:污染治理污染源污染源普查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为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经过精心准备,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近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的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经征求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国务院拟于2017年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在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并在近1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对准确获取环境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明确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并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何时开始,时间怎样安排?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次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本次污染源普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领导小组组长,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任副组长,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军委后勤保障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普查工作由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原标题: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染治理查看更多>污染源查看更多>污染源普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