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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6-11-08 09: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汽车维修行业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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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其他废气污染防治

a)切割、焊接、干打磨工位应设置单独隔离间或隔离帘,并配备固定式、摇臂式、移动式除尘装置,干打磨工位应配备无尘干磨机;

b)喷、烤漆房加热装置禁止使用燃煤、废油等作为燃料,非电加热装置应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c)机修、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2水污染防治

5.2.1从事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维修的专项维修业户应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宜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处理。

5.2.2洗车房应配备水循环设施,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70%;在市政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使用再生水作为清洗用水。

5.2.3废水排口应设置废水排放口图形标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307-2013要求,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26877-2011要求。

5.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5.3.1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染料、涂料废物,含汞废物,其他废物,废催化剂,详见表1。

表1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表

5.3.2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GB18597要求,并按照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3.3应配备专门的废油、废液收集设备,宜采用管道集中供油、收集废油,以减少废油桶产生量,减少废油转移过程遗撒。

5.3.4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液态危险废物盛装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3/4。

5.3.5废有机溶剂、沾有涂料的棉纱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贮存。

5.3.6破损的废弃铅蓄电池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5.3.7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3.8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至少保存3年。

5.4噪声防治

5.4.1产生噪声的作业应在室内进行;

5.4.2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要求执行。

延伸阅读:

江苏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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