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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上)

2016-11-28 09: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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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机电和汽摩配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废气收集

1、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车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车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风机等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采用吸罩收集,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要求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T17750-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

4、VOCs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2、提升废气治理

1、喷涂废气中漆雾和颗粒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处理效果以满足后续处理工艺要求为准;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宜采用过滤棉、无纺布、石灰石为滤料的干式漆雾捕集系统,涂料用量大的涂装线宜采用干式静电漆雾捕集装置、湿式漆雾捕集装置。

2、溶剂型涂料废气末端治理技术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考虑吸附法、静电除雾、低温等离子、湿式氧化、强氧催化等工艺路线,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3、对于规模较大且含VOCs的原辅材料使用量大的企业,含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热力焚烧法(RTO)、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于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吸附法、低温等离子法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4、中高浓度VOCs废气的总净化率不低于90%,低浓度VOCs废气的总净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环评相关要求。

5、鼓励含VOCs的原辅材料储存、调配、预处理、流平等工序产生的低浓度VOCs废气与烘干产生的高浓度VOCs废气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根据不同浓度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

6、烘干废气原则上应单独处理,若混合处理,应设置溶剂回收或预处理措施,并符合混合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温度要求。

7、鼓励烘干废气采用蓄热式催化燃烧(RCO)或者蓄热式热力焚烧(RTO)技术并对燃烧后产生的热量进行回收,余热回用于烘房的加热。

3、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延伸阅读:

 

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下)

原标题: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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