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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解析

2016-12-12 15:23来源:万宁环保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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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候,其中所涵盖的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些什么?

通俗地讲,一个项目从建设阶段到正式投产运营阶段,所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等)针对周边的本底环境到底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这正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交待清楚的主题内容,这些“本底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环境因子”:周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生态(自然与人文)、噪声等等。而“本底环境”的受影响程度并不是环评编制单位各自为战、随意编造就能“应付了事”的,各个“环境因子”的编制依据,仍然需要遵从国家现行的、相应的“标准和技术导则”来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HJ564-201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典型问题解答

问题一:有些人问:为什么我们的项目在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候,受托单位在所答应的编制内容中,总是有一句提醒“本报告不包含地下水环境影响及相关报价”?

答:“地下水环境”属于隐蔽性因子,要想对此进行评价,必须首先针对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文进行必要的勘测,取得勘测数据后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而一般环评编制单位都不具备“水文地质勘探资质”,所以“地下水环境”经常需要另行委托编制。

问题二:为什么《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要有“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结果?

答:“公众参与”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报告书》中独立成章。这是根据国家环保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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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设项目为什么要完成那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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