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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解析

2016-12-12 15:23来源:万宁环保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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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无论是调查问卷,还是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形式,组织“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确定为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考虑到每一个地方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环保局)”日常平作面太多太广太杂,各地环保局现有编制都没有太多的人力针对当地所有的建设项目进行及时的“公众参与”活动,所以,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项目业主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后,由项目业主充分配合、积极跟踪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否则,最终耽误的是项目建设的整体进度。

问题三:什么是“环境敏感区”?

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7年版)》做了规定: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

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问题四:上述第③条所指的“社会关注区”,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即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其调查范围到底有多大?

答: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题五:“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国家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第4.5条“评价范围”中规定:“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

问题六:按照上述规定,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几级评价范围?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第5.3.2条: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如下:



具体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择的环境空气污染物主要为SO2、NO2、HCl,以及重金属Pb、Hg、Cd等,分别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地面浓度占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并与“表1:评价工作等级”对比后,确定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并依此确定环境影响范围是5公里还是3公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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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设项目为什么要完成那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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