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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1-05 08: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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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每5年要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及时报市、区环保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淘汰退出电镀等重金属污染行业和工艺。明确本市重点监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两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置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置措施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代行处置,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置费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5.严格用地准入标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监管责任。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土壤环境调查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报市政府审定,并定期更新。(市农委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延伸阅读: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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