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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化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约谈有关县区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和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行业、化工企业等附近,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负责)
3.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的行业,以产粮(油)大县、粮食主产区、城市建成区作为重点监管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工作。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
1.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积极争取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 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牵头;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3. 建立激励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激励环保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制作有机肥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研究制定开展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奖励办法。(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社,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4.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科技、环保、农业、农科所等部门应联合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委,钦州学院,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5.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
1. 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大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文新广电局、粮食局、乡村办,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2.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3. 增强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利用NGO组织等社会监督力量,根据需要适时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4.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县区,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县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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