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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控建设用地准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8.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各市、县(区)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市、县(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参与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9.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0.严格用地准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严格未污染土壤保护,防范新增污染。
1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依法严查向沙漠、河滩、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等。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规划办、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等。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14.防控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强化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建设全区工业危险废物重点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落实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广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禁止建设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5.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6.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安全监督管理局、林业厅、财政厅等。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7.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建立健全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机制,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到2020年年底,全区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3%以上。严格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进有机肥、缓释肥利用、秸秆还田等,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和秸秆还田等技术应用,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到2020年,所有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参与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19.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2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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