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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中设计体现“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防控,综合治理”基本原则的具体制度,是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立法的核心内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应分别设置土壤环境的保护、土壤环境的改善与土壤环境风险防控等专章作为其核心内容,凸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重在优先保护未遭受污染的土壤,并在此基础上,着力预防和改善已遭受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遭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
1.土壤环境的保护
长期以来,与在耕地数量保护上的有力措施与显著成绩相比,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保护并未得到相应重视。近年来,因种植业过量或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现象呈不断加剧之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的缺失使得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措施无坚强后盾,结果便是土壤环境质量日趋下滑,直接威胁着农产品质量安全。面对不断扩大的耕地污染严峻趋势,制定有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法律制度,具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是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的重要任务。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中设置“土壤环境的保护”专章,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最严格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保护耕地和园地的法律制度。
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各类土壤污染源,防止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明确规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制度。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所辖耕地、园地、牧草地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优先保护该区的土壤环境质量,防止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的土地面积减少和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目的在于保护耕地、园地、牧草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设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既是有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又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按照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原则,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中明确规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制度,设置保护“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禁止性条款,切断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实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优先”原则。
明确规定有关保护土壤环境质量的鼓励、奖励和补贴措施。日本《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国家和都、道、府、县应为完成对策计划而努力实施必要的资助、指导及其他援助”。从采取独立立法模式的国家立法经验来看,通过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明确规定有关经济措施,对于促进土壤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立法应明确规定:有关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措施;有关鼓励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措施,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的措施;有关对从事有机农业活动的生产者和生产有机肥、缓释肥以及低毒高效农药、肥料的企业给予补贴的措施等。
明确规定有关加强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技术培训措施。日本《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和都、道、府、县应推进关于防止和消除因农业用地土壤的特定有害物质引起污染的技术,以及污染给农作物等带来影响的研究,并努力推广其成果”。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技术事关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新技术对于有效保护土壤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生产经营者相关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相关部门需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技术培训。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中应明确规定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技术培训措施,引导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实现保护农用地之目的。
2.土壤环境的改善
土壤环境的改善,是指在保护土壤环境质量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提升到较好与较高水平。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建设用地工矿用土壤的环境质量呈明显下降且不断恶化之趋势,特别是采矿所排重金属、农业活动中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污灌等严重影响甚至污染土壤环境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原则,设置“土壤环境的改善”专章明确规定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是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的重要内容。
明确规定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措施。借鉴德国《土壤保护法》第4章关于“任何人的行为应保证不发生土地有害变化”和“当固定土地的所有者、居住者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活动可能导致土壤特性发生改变时,固定土地的所有者、居住者或者其他当事人有义务预防土壤有害变化或影响”的规定,以及日本《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关于“为防止农用地土壤因企业排放污水和含有特定有害物质的烟尘引起污染”的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中明确规定有关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相关措施。如,明确规定农用地使用人应采取措施,减少农药、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止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的回收处理措施。为应对农业投入品污染农用地问题,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应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回收并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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