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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2-09 13: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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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局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唯一依据。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调整和废止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污染排放数据核算方法。

(五)强化环境监管

各区环保局要针对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下半年对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各区环保局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环保局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暂行规定》、《行业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对企业按期申报,管理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加大督办力度。自2017年下半年起,火电、造纸行业及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环保督察范围。各区环保局应于2017年2月15号前,将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公开公告、管理部门和联系人等工作准备情况报送我局。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区环保局要尽快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污染源处孙成春;电话:68415774)

延伸阅读:

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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