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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13 11: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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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吸声设计

5.5.1 混响声强烈的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5.5.2 声源所在场所的吸声材料和构造可根据降噪量要求选取。吸声构件的选择与设计要求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5.5.3 吸声处理的降噪量应根据混响声的强度、房间的几何形状等确定。吸声效果可达到4~10dB,超过这个数值,应采用其它降噪补充措施。

5.5.4 面积大、体形扁平的车间,可仅做天棚的吸声处理;噪声大的设备机房或降噪要求高的车间,可对天棚和墙面同时做吸声处理;高大的车间,可在紧贴声源的上部区域悬吊空间吸声体。

5.5.5 室内超强噪音场所宜对噪声源附近的墙体、顶棚做吸声处理或悬挂空间吸声体,地面宜采用柔性材料等全方位措施提高吸声量。

5.5.6 吸声材料应注意防尘、防潮、防撞击、防变形,同时还应满足管线安装、照明、装修等要求。

6振动危害防治

6.0.1 评价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宜采用振动加速度振级。

6.0.2 城市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域垂向z振级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规定。

6.0.3 工业企业邻近的村庄和集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中居民、文教区要求取用。

6.0.4 工业企业邻近居民区时,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894规定的要求。

6.0.5 工业企业邻近文物古建筑时,对文物古建筑的振动限值应满足文物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工业振动规范》GB/T 50452的要求。

6.0.6 各类生产厂房振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改进工艺和设备,并应减少振动源数量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工艺布置时,高振级振动源应远离振动敏感点或敏感区域。

3 产生强烈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其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的情况采取隔振措施。

6.0.7 当机器设备产生振动会引起固体声传导并引发结构噪音时,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6.0.8 爆炸试验塔、爆炸水池等爆炸试验设施宜采取隔振沟等隔振措施。

6.0.9 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安装和检修形式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噪音与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6.0.10 隔振设计及隔振措施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及《古建筑防工业振动规范》GB/T 50452执行。

6.0.11 环境振动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及《古建筑防工业振动规范》GB/T 50452的有关规定。

7固体废物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固体废物处置应遵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7.1.2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处置。

7.1.3 危险废物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

7.1.4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设置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场所,并应在其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的适宜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

7.1.5 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时,除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外,尚应采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措施。

7.1.6 危险废物应在其收集、贮存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物识别标志,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

7.1.7 危险废物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7.1.8 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处置。

7.2 火、炸药类固体废物处置

7.2.1 DNT、TNT精制过程产生的废药属危险废物,应送销毁场进行销毁。

7.2.2硝化棉产生的废药;硝化棉废水沉淀池清掏出的废药均属危险废物,应送销毁场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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