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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13 11: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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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废水处理站总体设计

4.8.1兵器工业生产企业宜设置全厂的综合废水处理站。全厂的生活污水、生产辅助设施的污废水、各分厂各生产装置的经过预处理的生产废水等通过管网分质收集汇入全厂废水处理总站进行综合处理。

4.8.2废水处理站的设计应根据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废和总量控制指标,建设地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状况,以及废水的水质、水量和废水资源化等因素,确定处理站的规模、处理深度和工艺流程。

4.8.3废水处理站选址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建设场地自然环境和地理状况,经技术经济和安全比较后确定。

2废水处理站的处理规模宜结合全厂的总体规划,考虑远近结合,处理构筑物适当预留发展,同时应满足厂区安全防护距离和排水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宜设置在排水管网下游,靠近总排放口。

3 选在生产区和居民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使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处理流程设计要求。

4.8.4 废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流程的要求,对废水处理设施的平面布置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种管线连接简捷和维修管理方便的要求。

4.8.5 寒冷地区的废水处理设施和管道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4.8.6 废水处理过程中排出的沉渣、化学污泥、生物污泥等的处置,宜采取浓缩、脱水、存储、焚烧或综合利用等措施进行处理。

如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吸附截留废弃物及污泥中含有《国家危险物目录》中所列成份,应妥善保管并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4.8.7 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且不得露天堆放。

4.8.8 全厂性的污、废水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执行;中水的回用水质标准应满足工艺生产的水质要求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相关规定执行。

4.9检测和控制

4.9.1 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应进行监测和控制;监测设施和控制系统应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4.9.2各生产废水装置、废水预处理装置的废水进出口宜设置检测和监测仪表。

4.9.3废水处理系统的各处理单元宜设置过程控制和运行管理所需主要参数的检测和监测仪表。

4.9.4废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量、水位观察、水质观测、取样监(检)测的仪器、仪表。

4.9.5 废水处理工程宜采用集中管理监控、分散控制运行的自动控制系统,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4.9.6 在企业总排水口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项目的在线监测装置。

4.9.7 在线监测仪宜集中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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