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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3-13 11: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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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废水污染防治

4.1一般规定

4.1.1兵器工业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体现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的原则,并应在满足生产用水水质的前提下,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4.1.2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废水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3各生产企业的污废水的种类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清洁废水、事故废水、雨排水等。

4.1.4废水治理工程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排放浓度、排放规律、排放量,排放标准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工艺流程。

4.1.5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对高浓度废水应单独(预)处理;对清洁废水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回用水水质应满足工艺用水水质要求,或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规定的中水水质标准。

4.1.6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1.7 对有爆炸危险性的火炸药类、火工药剂类及弹药装药类废水,必须进行销爆处理后方可排入废水收集管网。

4.1.8各生产线、生产装置应注明废水排放口位置、排放水质、排水量及排放方向。

4.1.9 废水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应采取消防、防噪、抗震等措施。处理设施、建(构)筑物等应根据其接触介质的性质,采取防腐、防漏、防渗和安全防护等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4.1.10生产装置区和贮罐区贮存和使用含有重金属离子的液体或液氯、液氨、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次消防水量、生产装置排水量和事故时的雨水量之和。

2 事故应急池应设置事故后处理等设施,事故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3 贮罐区应设置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其中最大贮罐的容量。

4事故应急池,贮罐区围堰及地面应采取防渗漏、防腐蚀、防冻等措施。露天场所宜设置防雨措施。

5 生产装置区和贮罐区周围雨水管网应设置事故切断设施。

4.1.11废水处理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当废水处理工艺在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小试或中试确定处理工艺及参数。

4.1.12对含有火工品药剂(粉)的废水沉淀池和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沉渣和污泥等不得露天堆放,应集中回收处理或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4.1.13 各生产企业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在总排出口处,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的三级标准或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管网的废水水质控制指标的要求。

2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管网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污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同时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

4.1.1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液态废物的处置应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液态废物,包括废槽液及工艺生产母液等,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稀释排入生产废水排水管网。

4.2 污染源的控制

4.2.1 新建工程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新鲜水用水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生产装置吨产品的耗水量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4.2.2 清洗被污染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和受污染的场地的初期雨水,均应收集并汇入生产废水系统进行处理。

4.3 生产废水的水量和水质

4.3.1 生产废水的原水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或实际测量确定。

4.3.2 生产废水的原水水质由生产工艺过程中的物料平衡计算或实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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