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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何思路? 补资金“短板”能否可行

2017-03-17 08:4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杰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场地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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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水、气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大、周期长、收益低、缺长效机制,目前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的模式,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近日表示,从整体看,我国尚缺乏高效的污染土壤修复商业模式和资金投入机制。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王夏晖认为,资金投入不足和来源不稳定,一直是困扰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个“短板”,目前虽然中央财政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但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都有限。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付莎处长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确,我国将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立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集问题。

潘碧灵根据多年的研究和工作经验,就未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来源、用途和管理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因为二者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指南等。潘碧灵认为,“建设用地”概念包括的外延比较宽泛,目前城市要修复的主要是工矿企业污染的场地,最紧迫的是防治农用地和场地土壤污染。所以,应把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两类,分别进行设立。

前者重公益,后者可营利。也就是说,前者用于农用地污染防治,保证土壤质量,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后者用于受污染场地的污染防治,致力于把某场地修复治理达标,可以转让收益。

所以,潘碧灵认为,农用地基金可主要来自政府财政及公益性资金,场地基金可主要来自政府财政、企业、环境损害赔偿金等。

具体来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应主要来源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科研高校的财政资金及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可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他解释说,这里说的“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是指,相关部门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出让金的一部分提取出来,用作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潘碧灵认为,吸收社会公益资金也可以多渠道,比如开设土壤污染防治彩票的收益,或把基金投资高回报领域的部分盈利用于支持农用地污染防治基金设立。也可以接受慈善捐助等,主要体现这种基金的公益性。

对于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潘碧灵建议,可采取公共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PPP模式(公私合作模式)。

他解释说,公共资金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排污费、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地收益等。

按比例募集的社会资金,可以从污染企业环境损害赔偿、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保证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基金,也可以来自土壤污染修复公司投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等。“由于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一定收益,可以建立开放式基金,对基金总额不封顶,根据需要和相关策略而增加或减少。”潘碧灵表示。

原标题: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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