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石油石化政策正文

南通未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关停(附政策)

2017-03-23 10:5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治理VOCs排放化工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日前,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提出,对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全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和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委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部署和省“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树立绿色安全发展导向,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促进全市化工企业技术水平、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长效规范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切实增强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到2020年,全市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市化工企业总数的60%左右。

二、行动范围和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认定;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县(市)区安监、交通运输、港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认定;三是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三、主要任务和行动标准

(一)关停一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港口、海洋渔业、工商、质监、安监、海事、行政审批局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11年本)》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等部门配合)

3.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由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规划、城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注销相关证照)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铁路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5.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末完成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城建等部门配合)

(9)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10)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信部门牵头)

延伸阅读:

江苏南通环保十三五规划 推进VOCs治理(附项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治理查看更多>VOCs排放查看更多>化工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