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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7-03-28 10: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污染耕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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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农用地分类保护与安全利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仙游县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试点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农用地安全利用的决策依据。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以乡镇为基础单元,明确其范围、面积和边界,于2018年6月份之前完成建立分类清单和划定图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各区、管委会的农用地划定工作,于2020年3月前完成,并将划定结果报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逐级报市政府、省环保厅,最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市林业局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和园地

各县(区、管委会)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等水稻、蔬菜、水果优势产区要制定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管委会),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或逐步退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的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该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

严格管控各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等信息;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分布区域,要建立并完善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大森林抚育力度,提倡不炼山清理造林技术,保护和提高森林土壤质量。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食药监管局负责)

(五)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固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遗弃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区)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收回或变更用地,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不得核发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文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委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不得核发重度污染农用地内相关项目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文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负责)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底前,组织有关县(区、管委会)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优先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并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其他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选择重污染企业污染地块,或受污染耕地和园地,启动1-2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教育局、卫计委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国土局、发改委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市、县两级政府每半年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区)、管委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国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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