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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4-13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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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未履行宣传教育义务的处罚】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不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任区内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分类投放并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或交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放相应的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或者自行处理餐饮垃圾而未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处置单位未执行联单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十条的规定,住宿、旅游、餐饮等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餐饮经营单位未在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对生活垃圾运输单位的处罚】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规定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12小时,或者餐饮垃圾没有每天清运,废弃食用油脂没有按照约定定期清运;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并按要求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仍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过度包装禁止行为的处罚】

商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指引】

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违规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结果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六)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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