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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1.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完善我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自2017年起,对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企业及土壤潜在污染企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自2017年起,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管控名录及其开发利用控制清单。将地块调查评估结果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污染、敏感程度划分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规划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规划国土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增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13.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自2017年起,各区、县(市)政府要与本区域内在产的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环保部门要实时动态更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测指标要涵盖企业生产涉及的所有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每年至少1次,形成长效机制,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金支持。(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空间布局管控,实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铅酸蓄电池、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15.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对于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负责)
16.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防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17.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开展沈阳福联铁粉加工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库陶瓷废渣堆放场、沈北新区新城子化工厂遗留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针对上述地点分别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18.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管。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河道清淤等污泥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管。2018年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禁止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进入耕地。完成历史堆存污泥无害化处置。组织开展简易垃圾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市环保局、城管局负责)
(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维护生态功能。
19.严格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未利用地,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开发利用,影响生态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0.加强未利用地污染防控工作。依法查处向沙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开展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减少存量。
21.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22.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与各类规划衔接,确保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3.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项目,建立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依据农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综合利用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化学钝化、植物修复等措施,选择连片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治理效果评估,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和模式。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建立我市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实现污染耕地筛查和风险等级自动识别、信息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撑服务。(市农经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4.开展我市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以沈阳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矿企业、遗弃遗留污染地块、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废弃物堆存场所等区域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沈阳化工厂、东北制药厂北厂区、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等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工作。探索并构建适合本地区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5.强化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市环保局负责)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修复后风险评估满足住宅用地标准的地块,可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其他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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