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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方标准|《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4-28 09: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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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焚烧设施大气污染排放监测应按GB/T 16157 和HJ/T 397 的规定执行。除连续在线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

6.4 医疗废物焚烧厂废水监测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和《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等相关要求。

6.5 医疗废物焚烧厂噪声监测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相关要求。

6.6 固定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 的要求执行。

6.7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8 焚烧炉排放烟气中大气污染物(不包括二噁英)的监测在焚烧设施正常状态下运行1小时后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按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厂界噪声的测定按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3 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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