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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方标准|《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4-28 09: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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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表4 噪声监测分析方法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表 A.1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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