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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个清单 黑龙江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05-01 09: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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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整改措施:

1.坚持情报主导侦查,广辟案件线索来源。各级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方位、多渠道收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2.开展专项行动,集中侦办一批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底至2017年5月,联合环保部门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破获和处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犯罪分子,有效震慑犯罪。

3.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加强与环保、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线索移送、执法联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强化配合,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无缝对接。

4.做好宣传动员,形成浓厚严打氛围。有效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曝光典型案件、公布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法院整改措施:

1.督促全省各级法院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对涉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压缩审判时间,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2.通过开展工作调研及对下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涉环境资源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研究,统一证据标准和量刑尺度,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3.建立完善对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判的指导、督办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提前介入,提前解决证据搜集、固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进入法院环节后,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检察以及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解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惩处此类犯罪。

省检察院整改措施:

1.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

2.加大查处和纠正力度,对重点地区要调度案件线索,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领域多发犯罪一并作为打击重点,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制定处置预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定期、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召开研讨会、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通报阶段性情况,解决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会签座谈会纪要、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典型案例等方式,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不断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

4.依托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开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信息;主动向当地媒体提供信息,通过专访、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工作的认知度,营造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七、督察意见:2014年以来,省政府没有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规定,对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从2016年开始,对省直相关部门“大气十条”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整改措施:

1.报请省政府印发通知,对省直部门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2017年3月底前组织对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3.考核情况汇总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八、督察意见:在市(地)考核中,没有对2015年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实施相关处罚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对2015年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实施相关处罚措施。

整改措施:

1.已于2016年11月对鹤岗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2.将处罚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自2016年起,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坚决实施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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