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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初 稿)

2017-05-03 15: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食品加工废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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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自行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事前向所在地的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单位使用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处理情况台账,台账记录结果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接受区环卫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经检查处理质量不到要求的,将暂停自行处理改为集中处置。

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严格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批准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餐厨废弃物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餐厨废弃物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预测数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中投放或者将其他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中投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餐厨废弃物处理量、处理产物去向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未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性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容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有丢弃、抛撒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性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处置服务协议拒绝接收收运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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