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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5-05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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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大煤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民用散煤。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城市各交通要道出入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加密抽查检查频次,逐步扩大覆盖面积,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9.开展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散煤用户数及年用煤量的摸底调查工作,做到摸清散煤用户数、摸清使用散煤种类、摸清每类用量、摸清用煤总量的“四个摸清”。上半年开展全省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培训工作,制定民用散煤燃用调查摸底工作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下半年开展摸底调查,各市州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调查并形成民用散煤燃用统计报告报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10.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要求,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工程建设,到2017年10月底前,全省产城融合型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11.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市州要依据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5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三)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点从城市供暖管网、市政道路、绿地公园、功能区划等方面入手,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3.切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将去产能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完成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炼铁和炼钢设备以及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杜绝“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全省压减原煤24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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