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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5-05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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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14.严把产业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评审批要求,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建立能评环评联动机制。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台出力20蒸吨以下燃料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15.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环发〔2016〕58号)要求,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号机组、甘电投金昌发电二厂1号和2号机组、大唐景泰发电厂1号机组、靖煤白银热电1号机组、国电靖远发电1号机组、国投靖远第二发电8号机组和华能平凉发电6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同时鼓励计划外燃煤电厂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6.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2017年上半年前,全省开展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确保年底前钢铁、火电、水泥、有色冶炼、煤焦油、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基本形成环境守法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17.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控,2017年12月底前,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重点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州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18.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按照《甘肃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方案(2016—2017年)》(甘环发〔2016〕84号)要求,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2017年底前兰州石化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和玉门炼油厂完成新一轮泄露检测与修复。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20.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放清单排查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274号)要求,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行“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确保辖区内所有“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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