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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潜能开发 看看国外怎么做!

2017-05-23 08:43来源:中国给水排水作者:郝晓地等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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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趋完善的污水潜能开发政策

作为污水潜能发展的风向标,政府政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污水潜能开发政策从无到有、从略到细,实现了以无害化处理污泥为主,到以获取优质可再生能源为目的的战略性转向,反映出政府部门高屋建瓴,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和转变,污水潜能开发政策也与时俱进。

2013 年12月8日,英国《能源法》正式引入差额支付合同制度(CfD),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义务在电力市场销售电力,并与交易方(电力购买者)签订差额支付合同。当市场价格超过合同基准价格时,政府补贴电力企业合同差额,即,相对于合约价格实行“多退少补”。另外,对正在采用某种技术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企业,规定用竞标形式确定基准价位,进而制定最大补助额值。英国改革方案的实施弥补了ROC政策下电力供应商购买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积极性较差的缺陷。

德国自出台相关政策以来,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现行鼓励污水潜能开发的政策如表1所示。

表1 德国鼓励沼气发电产业发展的法律及政策措施

2016年4月1日起,日本全面放开电力零售市场,允许所有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取消批发市场的价格管制,鼓励供电商、十大区域电力公司和售电商同时进入交易市场,在交易所(JEPX)中进行余缺电力的交易。 市场化的改变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入网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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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思考纵观各个先行国家在污水潜能开发方面的举措,从方针政策到法律法规、再到补贴纳税等等,总体上体现了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宏观调节作用,相应的经济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则显示了经济上“四两拨千金”的效果,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上有政策,下有好处;政策定位了企业的发展方向,经济补贴/税收减免则保证了企业的收益;立法又能确保公平交易,且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改进和修正。在此方面,德国经验值得借鉴;他们结合国情,从硬性规定过渡到软性激励;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又通过逐年减少甚至取消补贴优惠政策来刺激电力供应商不断更新能源技术以降低成本,带动可再生能源向更成熟阶段发展。

我国对污水潜能开发起步较晚,目前基本处于劣势状态。政府相关政策颁布不及时、内容不适时、无相应经济补贴措施将使污水潜能发展进一步受阻。现行有关政策、法律也只是给出了一个大致框架,企业实际操作性很弱。由于缺乏细节性内容,对补贴和优惠等激励政策还没有明确标准,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可见,我国开发污水潜能的当务之急是首先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定出适时的补贴、优惠政策,其次才是从科技层面上鼓励和指导污水潜能技术研发。

(更详细内容参见《中国给水排水》第12期:污水潜能开发取决于适时补贴政策,作者:北京建筑大学 郝晓地、罗玉琪、林甲、曹达啟)

延伸阅读:

行业分析|“环境大建设”时代下的水环境综合治理

原标题:污水潜能开发,看看国外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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