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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水十条颁布以来环保部水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梳理

2017-06-07 08:49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设施水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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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四大类环保设施公开的指导意见

环宣教[2017]62号

2017年05月05日,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主要有四大类需要公开的环保设施:

环境监测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影响:让公众了解污水处理设施将浑浊污水变为明净清水的全过程,培养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促进节水减污,同时增强公众对污水处理的科学认识和监督意识。

二、对五类“水十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环环评[2016]190号

2016年12月28日,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该文件针对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一)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

(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三)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保护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保护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影响: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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