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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印发

2017-06-09 14: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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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全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清单;

(二)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上应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清洁生产审核前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监测数据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企业应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复印件及参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形成并出具正式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第九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按评估要点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题,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及下一步工作给出意见和建议,其中应明确提出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再次进行评估的建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后再次申请评估:

(一)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二)未对本次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选取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不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的统计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五)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调整改造计划。企业有且仅有一次机会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定评估技术审查意见后反馈给企业。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可提出验收申请;

(二)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过环保或节能方面的违法行为,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第十三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自评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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