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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全文

2017-06-23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物质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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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运行过程防治掺煤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监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作出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并在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严格自律,杜绝掺煤,建立完善防治掺煤的制度措施,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发电量、燃料消耗等情况。上级公司应建立对下属各项目公司防治掺煤的监管体系。

第十四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级公司应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生物质发电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监测检验,防治掺烧煤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作为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督,结合环保部门对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建立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联动机制,共享数据,加强预警,提高掺煤监测精准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线监测系统,提升监督效率。

第十八条政府监管部门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监测体系,设立举报电话、网站、邮箱、微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违规掺煤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检查中发现项目有违规建设或掺烧煤炭的情况,或者收到有关项目掺烧煤炭的投诉举报,应立即组织或协助核查,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取证、向投诉人收取证据材料、通过烟气在线监测获取异常数据等方式获取证据,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项目是否掺煤作出认定,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掺煤问题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认定为掺烧煤炭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项目实施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掺煤项目作出处理决定,电网公司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发放补贴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于查实农林生物发电项目掺煤发电的,依法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及上级公司领导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责成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有知情不报、收受被监管单位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况,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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