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政策全文|《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6-27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排污权回购浙江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按规定核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作出是否准予排污权回购的决定,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对作出准予排污权回购决定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向排污单位出具告知书,向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递交排污权回购资金申请;财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并划拨回购资金,供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用于排污权回购。

对作出不准予排污权回购决定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向排污单位出具告知书,告知其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四条 各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技术核定,提交技术核定报告,作为核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向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排污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排污权回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划拨的排污权回购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仅限于回购排污单位申请回购的富余排污权。

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排污权回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平台,各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可按权限进行排污权回购等政府储备排污权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和公告排污权回购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所在辖区的排污权回购明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排污权交易缘何十年推而不广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排污权回购查看更多>浙江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