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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2017-07-03 14: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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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及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平公正、一企一证,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水处理、食品制造、锅炉、汽车制造等行业和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衔接顺畅、运行高效,形成有机衔接联合作用的制度链条,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排污许可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排污许可制,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1.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是确定排污许可要求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2.衔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3.融合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核算的实际排放量是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对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排污许可制的执行为排污收费(或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部门逐步把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重心统一到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上。

(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5.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省环保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实行垂直管理改革后,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6.排污许可证申请。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负责核发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向负责核发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评及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等,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7.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可以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对排污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暂时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继续按我省现行排污许可规定执行。

8.排污许可证格式和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环保部统一规定,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以及按环保部和省政府规定应执行特别限值排放标准的,应在副本中予以载明。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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