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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支撑体系
(二十八)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基础研究方面,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机构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向土壤污染防治方向倾斜,重点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与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方面,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土壤环境遥感监测、高背景区农用地土壤污染阻控与安全利用、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与安全开发等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方面,尽快形成一批成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九)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产业支撑。把土壤污染防治产业作为全市“十三五”及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依据我市产业基础和特色定位,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领域,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培育1—2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门类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积极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三十)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支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倾斜力度,在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中期财政规划,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司法支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案件取证、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加强联动,加大打击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知识普及纳入我市“七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重点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发挥综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协调联动。市环保局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三十三)落实企业工作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完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记功奖励,并推荐纳入省级环境保护政府奖表彰范围。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三十五)强化工作监督。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各县(市、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各级政府要依法及时公开。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全市各专业职能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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