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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五大焦点引人注目

2017-08-09 15:36来源:经济网作者:张璐晶关键词:PPPPPP项目基础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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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物有所值评估是不是必要程序?

在目前的PPP项目操作中,物有所值评估(VFM,value for money)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PPP项目识别阶段的两项重要工作,无论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形成了共识,PPP项目需要做“两个评价”。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PPP咨询总监李炜表示,通过物有所值评估,能够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明确项目采用PPP模式的优势所在,便于政府对项目做出适当的判断,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PPP模式。PPP的发展应该坚持可持续的理念,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能够明确政府财政的极限,为政府合理规划与控制PPP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

《PPP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涉及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或者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的,应当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对此,北京方程财达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汉说,这里提到的对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两种评估实质上也就是“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这两项工作需要继续坚持。另外,在国家严控地方债务的大背景下,为避免个别地方政府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干扰,建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需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审批。

焦点三:如何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PPP的核心思想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但在长达10~30年的合作期限中,如何保证PPP项目不受政府换届换人的影响,如何杜绝新官不理旧账,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是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等,一直是社会资本方关心的问题。

此次《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也作了着重阐释,提出“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PPP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合作项目的财政支出必须足额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但受限于《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只有中期预算规划和年度预算,而那些需要由财政支出平衡未来收益的PPP项目,实际上是需要和政府长期预算相挂钩的,并且目前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也应当基于长期预算计划的。有鉴于此,一是需要在立法中补充政府有责任将支出事项纳入中期预算规划,同时需要向财政部建议未来在预算法实施中引入长期预算计划的机制,以解决长期稳定支付依据的问题。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飞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上述一系列条款从立法的层面上明确了对政府方履约责任规范,是保障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合法权利和收益的原则和政策导向。

刘飞表示,《PPP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政府对社会资本方的监管及对第三方的监管,但没有提到如何监管地方政府,而在PPP实践中,地方政府违约也是影响PPP项目进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政府监管方面,《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能力和机制建设未做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的使用仍然不利于理顺政府职能。

焦点四:鼓励民企参与如何落实?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是《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希望达到的目标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不得排斥或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PPP项目,对于民企而言是重大的利好。但在实践中,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遇到的问题,不只是表面排斥和限制。

延伸阅读: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PPP立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五大焦点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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